近日,
育兒話題瞬間又成了全網焦點!
一個與育兒相關的勞權案例
引起了小編的注意——
一位寶爸因孩子生病請育兒假,
被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
這合法嗎?
法院會怎么判?
案件回顧
陳某是廣東東莞某科技公司員工。陳某因其未滿6個月的幼兒住院,當即向公司申請育兒假。在育兒假未獲批準后,陳某根據公司要求變更請假類型為事假,并提供了住院材料。
但公司仍未批準事假,以陳某無故曠工三天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陳某提起訴訟,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
法院:公司不合情也不合理
系違法解除!
東莞中院經審理認為,陳某以其未滿6個月的幼兒住院為由申請休育兒假,既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也符合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
在休假未獲批準的情況下,陳某又根據公司要求變更為請事假。公司在明知陳某幼兒住院的情況下,仍以請假不符合規定為由按陳某曠工處理,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故認定某科技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正當事由,依法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28610.76元。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行權需善意合理
經辦法官指出,勞動合同法在賦予用人單位用工管理權的同時,也對其解雇權進行了限制。因此,用人單位在要求勞動者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時,亦應當秉持善意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行使用工自主權,才有助于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和用工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