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們
如果你的上班搭子
前陣子還在爭做卷王
突然開始佛系工作,無世無爭了
每天到點第一個打卡下班
還開始清空桌面
就連喝水都用一次性水杯
上班接電話支支吾吾的
應該就是要提桶跑路的節奏了
果然,搭子說現在的合同
還有一個月到期
他決定不續簽了
可過了一周,搭子突然反悔想續約
公司卻表示已經有別的安排
這就非常尷尬了……
這種情況
打工人能讓公司支付
勞動合同終止的賠償金嗎?
一起來看今天的“以案說法”

溫馨提醒大家
此類困境并非僅勞動者所獨有
用人單位同樣面臨
“意思表示不可逆性”的法律約束
無論何方主體
其依法作出的意思表示
一旦有效送達相對方
即產生法律拘束力
不得肆意反悔
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在作出任何關鍵意思表示前
務必審慎權衡,充分預見其法律效力
該意思表示一經依法送達
即構成有效法律行為
事后反悔,除非獲得對方明示追認
否則其主張難以獲得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