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于到周五了
馬上就到一周里最期待的周末啦
但是
最怕公司安排周末參加培訓
這算不算加班呢?
公司該不該給加班費呢?
一起來看個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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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廖某主張2024年12月28日、29日周末去北京培訓屬于加班,并提交了聊天記錄,可以證明公司安排其于休息日去北京參加培訓的事實。公司主張勞動合同約定加班需要事前審批,未經審批不視為加班。但這種約定僅適用于勞動者主動申請加班的情形,不適用于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故公司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廖某的休息日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