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爽想辭職
口頭一說就開溜
這操作到底行不行?
瀟灑走人后
經濟補償還有沒有?
讓我們通過今天的案例來一探究竟
●案件分析
對于韓某所說“雙方調崗協商不成,選擇離職事出有因”的說法,缺乏事實依據。根據案情,公司與其協商調崗時,并非無崗,公司還提出讓其假期屆滿返崗后再行協商。因此,韓某的辭職理由并不存在。
而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要辭職,需以書面形式提出,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在30日內答復,勞動者才可自行離開。本案中,韓某是口頭辭職,而非書面形式,且在公司尚未允許她立即離職的情況下就擅離崗位,這一行為構成曠工,公司有權以韓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