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殘津貼申領七問七答
第一問:病殘津貼申領條件?
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申請領取病殘津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未辦理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續;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最后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設區市以上(含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按國家規定和程序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鑒定結論在一年有效期內的。
第二問:病殘津貼申領渠道?
答:參保人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過待遇領取地人社一體化窗口,向待遇領取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病殘津貼申請。
第三問:病殘津貼申請需要哪些材料?
答: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應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參保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居民戶口簿、符合規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已激活銀行賬戶功能的社會保障卡。需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應提供個人職工檔案材料;不具備檔案調轉條件的,應提供檔案所在地縣級及縣級以上人社行政部門出具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結論。
第四問:病殘津貼最低繳費年限如何確定?
答: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最低繳費年限以其符合條件的申請時點對應的最低繳費年限確定。多次申請病殘津貼的,以最后一次符合條件的申請時點確定最低繳費年限。
第五問: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如何確認?
1.待遇領取地判定規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社發〔2025〕3號,以下簡稱“贛人社發〔2025〕3號文件”)確定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恢復繳費后再次申領病殘津貼或申請基本養老金時,應按規定重新確定待遇領取地。
2.確定待遇領取地。人社一體化窗口受理參保人員病殘津貼申請,需在人社一體化信息系統錄入申請信息、上傳申請材料,并推送至同級社保經辦機構和人社行政部門。
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贛人社發〔2025〕3號文件規定提出待遇領取地意見;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由人社行政部門核定視同繳費年限后,社保經辦機構按照贛人社發〔2025〕3號文件規定提出待遇領取地意見。待遇領取地非本地的,出具《未予通過告知書》,反饋至人社一體化窗口;待遇領取地為本地的,報人社行政部門審核。
3.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待遇領取地確認后,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起,將各地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
第六問:病殘津貼領取資格審核流程有哪些?
1.資格審核及公示。確定待遇領取地后,由同級人社行政部門報設區市人社行政部門審核。審核不通過的,由設區市人社行政部門出具《未予通過告知書》;審核通過的,需經過參保人員本人工作或生活場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政府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關政策及權益。公示期滿且未發生投訴舉報的,應出具《審核決定初步意見書》,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公示期內發生投訴舉報的,人社行政部門負責查實。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出具《審核決定意見書》,審核不通過的,將審核結果返回參保地人社一體化窗口;審核通過的,將審核結果返回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計算待遇并發放病殘津貼。其中,在省社保中心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由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受理并確定待遇領取地,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行政部門審核確認。
2.領取月數核定。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不足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病殘津貼領取月數為12個月;累計繳費年限5年以上(含5年),每多繳費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領取月數增加3個月。
其中,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恢復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再次申領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最低繳費年限的,按照累計繳費年限重新計算領取月數,已經領取病殘津貼的月數相應扣減。
第七問:病殘津貼待遇如何核定和發放?
(一)待遇核定。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正式審核決定,為參保人員核定病殘津貼待遇:
1.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以內的,病殘津貼月標準執行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領取病殘津貼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符合彈性提前退休條件的,可申請彈性提前退休。
2.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病殘津貼月標準執行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時,病殘津貼重新核算,按本問第1點規定執行。
3.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病殘津貼月標準執行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
(二)待遇發放。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參保人員申請次月起將病殘津貼發放至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其中,按照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領取病殘津貼的人員,其個人賬戶存儲額按規定按月進行扣減。
(三)待遇調整。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按照規定調整待遇水平,調整范圍為上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病殘津貼申領手續并符合按月領取病殘津貼條件的人員:
1.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以內的,按照我省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政策調整待遇水平;
2.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以及累計繳費年限不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
3.調整所需資金,參照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規定,分別從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余額中列支。
(四)待遇重新核算。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累計繳費年限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在領取病殘津貼直至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的當月,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審核是否滿足最低繳費年限,根據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對病殘津貼進行重新核算,并告知參保人員,自次月起按照重新核算的標準發放。
(五)資格認證。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參照當地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方式定期進行病殘津貼領取資格認證。
(六)待遇停發。領取病殘津貼人員發生以下情形的,應從次月停發病殘津貼: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2.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3.告知應復查鑒定的60日內未按規定參加復查鑒定或復查鑒定結論為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死亡的;
5.未按規定通過資格認證的。
(七)資金渠道。病殘津貼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
來源:萍鄉人社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