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本期“勞動法律法規進行時”,將重點學習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內容。
工資、工時、休假有關規定—知識問答
1.
用人單位包吃包住而支付的勞動報酬可以低于最低工資嗎?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性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資內。因此,實際支付的勞動報酬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2.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于勞動報酬的約定不明確時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3.
用人單位停工,還需要給勞動者發工資嗎?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例如一個月)內的,需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區分兩種情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及各地有關規定執行(以北京為例,需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4.
什么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的工資?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但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以下費用:(一)個人所得稅;(二)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其同時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并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后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5.
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法同時規定,下列情況不受上述情形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
加班費應該按照什么標準支付?
勞動法規定,平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7.
用人單位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
勞動法規定,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可以選擇安排補休或者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但是平時延長工作時間或者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只能支付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報酬。
8.
勞動者再婚時還可以享受婚假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中指出,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9.
勞動者沒休年休假能獲得補償嗎?
職工帶薪休年假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作報酬。其中,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